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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號明確!交易加密貨幣套利構成犯罪,但我們仍心有疑問

近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加密貨幣的非法經營案做出了終審裁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因在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賺取差價獲利,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個USDT等於多少臺幣?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罰金500萬元。


颯姐團隊認為,2021年我國十部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確實已經明確將加密貨幣相關的金融業務劃入“非法金融活動之列”,但是,該通知並未明確禁止我國公民私下兌換、交易加密貨幣的行為。更進一步,即使有幣商以OTC為業,但在我國刑法並未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情況下,將其作為犯罪處罰是否恰當?今天,我們就從這起新鮮出爐的meme幣詐騙重慶案件中,看看關於加密貨幣交易,我國司法機關釋放出了怎樣的訊號。



01 一起2018年的犯罪,一份2024年的終審裁定


至2018年初,我國加密貨幣市場尚處於野蠻生長階段,在此大環境下,ico隨處可見、各種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繁榮發展。被告何某在某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上註冊成為了平臺的“幣商”,以USDT(即泰達幣,簡稱“USDT”)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交易為業。根據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公開的訊息,在該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自選交易區內,各幣商在收款管道、交易額度及價格上存在差異,當時USDT的收購價格大約在6.85元人民幣左右,而售價則因該加密貨幣與美元深度錨定,pi幣價格美金大多為7元,這一差價為交易者帶來了一定的利潤空間。同時,隨著市場行情的波動,該差價也可能會有小幅擴大,部分交易者能在特定期間賣出7.5元人民幣的價格。


何某一開始僅小規模參與此類交易,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逐漸發現可以透過大額資金進行套利活動。因此,2018年5月,由鄭某提供資金支持,何某與劉某共同開展加密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業務,雙方商定的利潤分成方式為:鄭某50%、何某15%、劉某35 %。後續,比特幣歷年價格為擴大業務規模,何某租賃場地、招募員工,並藉助親友名義註冊多個帳號和開設銀行帳戶在平臺上進行大規模的加密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何某投入的資金一部分為自由資金,另一部分則是其他外部資金,總額約6.09億元。截至2019年5月,何某所控製的銀行帳戶累計交易流水約140億餘元,但是根據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公開的信息,何某個人獲利僅為477萬元,何某將獲利主要用於個人購買房產、投資理財產品等途徑。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認為:「何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關於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更給社會帶來極大風險。」因此,pi幣變現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對其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處罰金五百萬元。何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02 交易加密貨幣套利行為是否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颯姐團隊認為,重慶司法機關透過該判例已經對外傳遞出了明確的訊號:交易加密貨幣套利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我們心中仍有疑問:以本案而言,在被告何某實施「犯罪行為」的2018年和2019年,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其他相關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被告何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


因本案並未公開相關判決書,因此颯姐團隊僅能透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外公開的資訊進行分析,以下結論僅供夥伴們參考。


(一)本案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有爭議實際上,在2019年之前,我國並未推出相關規定禁止個人之間的加密貨幣交易。 2017年9月4日,我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該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


颯姐團隊認為,該規定實際上說的非常明確,禁止的是代筆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換言之,9.4通知並沒有明確對個人之間的加密貨幣交易行為作出規定。而除2017年發布的9.4公告之外,我國監管機關並沒有發布其他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對個人之間交易加密貨幣的行為進行規製。因此,法院認為「何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關於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規定」存在爭議。


(二)9.4公告是否屬於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前置法」有爭議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9.4公告雖然由7個國家部會發出,但其在效力上並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之列,而應屬於部門規範文件,其效力最高也隻能是部門規章。也就是說,9.4公告不屬於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單純違反9.4公告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若以何某的行為違反9.4公告作為定罪的依據,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03 交易加密貨幣套利行為能否被定義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第三款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屬於非法經營罪的客觀外在表現行為之一,那麼,如何定義「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列舉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況:(一)使用受理終端或網路支付介麵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從現有的司法解釋來看,加密貨幣兌換交易的行為並未被明確列入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而從本案何某的交易行為來看,其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上與他人達成交易加密貨幣的合意,透過平臺(中間商)進行交易,在該種情況下,「資金支付結算」的主體應是平臺而不是何某,將何某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略有牽強。


另外,因何某兌換的是USDT這種可以通兌美元的加密貨幣,若將何某的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2022)》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定義為「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也並不恰當,因為USDT雖與美元相錨定,但其本質並非法定貨幣,也就自然不能將其視為「外匯」。



04 寫在最後


借用德國學者羅克辛對「法秩序統一性原則」的解釋:「當在任何一個法律領域中得到許可的一種舉止行為,仍然要受到刑事懲罰時,那將會是一種令人難以忍受的價值矛盾,並且也將違背刑法作為社會政策的最後手段的這種輔助性。感到疑問重重,何某的行為在實施時,是否屬於違反前置法的行為存在疑問,其行為是否能夠被解釋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也存在爭議。 


「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強調了法律各領域之間的和諧與一致,當某一行為在某個法律領域得到許可,而在另一領域卻受到刑事懲罰時,這種明顯的矛盾不僅令人難以接受,更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挑戰。颯姐團隊認為,針對何某案件的爭議,我們必須深入探討其行為的本質及其在法律框架下的定位,隻有如此,才能為加密資產及其衍生產業在我國的正常化發展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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